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翹腳又單手開車遭吊照罰 1.8 萬 法官撤罰的原因是…

2018/08/05 11:20 文/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

去年 11 月,新北市黃姓男子被檢舉開車翹腳、抽菸,僅用右手握方向盤,遭罰鍰 1 萬 8000 元並吊扣牌照 3 月,黃男不服提訟,新北地院認為黃男行為雖不當,但無蛇行或速度不穩情況,又影片也無法證明黃男持續以單手開車,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要處罰的重大危險行為,判罰單撤銷,可上訴。

黃姓男子被檢舉開車翹腳、抽菸,僅用右手握方向盤,遭罰鍰 1 萬 8000 元並吊扣牌照 3 月,黃男不服提訟獲判撤罰。(資料照)

判決指出,去年 11 月 4 日下午 3 點左右,黃男開車行經台中市南屯區向上路五段、過精科五路路口至五權西路三段路口路段,被其他駕駛發現他將一腳翹起放置在窗外,還同時抽菸,將行車紀錄畫面寄給台中市警察局長信箱舉發,新北市交通裁決處認為,黃男當下僅以一手、一腳駕駛,認定他危險駕駛,開單裁罰 1 萬 8000 元、記違規點數 3 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吊扣牌照 3 個月。

黃男不服裁罰提訟,辯稱當時車上物品掉落,才一時將左腳稍微抬起,並非故意危險駕駛,不知道行為已違規,且罰鍰要他快一個月薪資,責罰也太重了,要求撤銷罰單。

新北地院開庭勘驗影像,發現黃男將左手伸出車外彈菸灰後伸入車內,8 秒後左手持香菸並握回方向盤,因此無從證明黃男持續以單手駕車的事實,又未見車子有行車搖晃、忽快忽慢、大幅度變換車道或煞車,其他車輛也無閃避行為。 

法官考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處罰道路上蛇行或其他方式駕車的行為,但何謂「其他方式駕車」並沒有明確定義,所以應該要等同「蛇行」所造成的危險才可處罰,而黃男將左腳翹起、單手開車雖行為不當,但並非「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要處罰的重大危險行為,因此判他勝訴撤罰。

不過,黃男開車抽菸,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駕駛抽菸致影響他人行車安全,及當時跨越兩車道行駛、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等違規事證明確,這部分已被另行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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