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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拿手機看時間挨罰 3 千元 女駕駛提告抗罰成功

2019/08/04 14:00 文/記者黃捷/台北報導

黃女開車拿手機看一下時間遭開罰 3 千元,她向台北地院提行政訴訟,最後抗罰成功。示意圖。(記者黃捷翻攝)

黃姓汽車女駕駛去年 11 月在台北市區開車,員警認為她邊開車邊使用手機,當場攔車開罰 3000 元,黃女自認無辜提起行政訴訟,辯稱她只是「看一下時間」。由於開罰員警證述前後不一,且無明顯違規的採證影片,台北地院遂判決撤銷罰單。

由於黃女起訴時已繳交 300 元裁判費用,法院傳喚開罰員警出庭作證,支付證人日旅費 530 元,訴訟費用合計 830 元,敗訴的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還得另負擔這筆費用。

黃女主張,去年 11 月 26 日上許 10 時許,在北市南港區三重路一間星巴克旁的紅線處停車,被員警驅趕後她隨即駛離,未料在前方停等紅燈時,員警竟追上來攔停她,指控她開車時使用手機,當場開單。

負責製發罰單的桃園市交裁處則指出,黃女在停等紅燈及臨停紅線時,因隨時會受員警指揮或驅趕,屬於「非可依己意決定停留之久暫」,仍屬行駛狀態,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並無違誤。

但員警作證時,表示當時因黃女副駕駛座車窗全部開啟,光線折射才會讓他看到黃女在使用手機,後來卻又改稱他敲車窗攔停,黃女才打開車窗,此外,法官當庭列印 google 地圖給員警繪製攔停地點,卻又與最初開罰時紀錄的不同,證詞矛盾前後不一,法官認為難予採信。

雖然員警攔停開罰時,密錄器錄到黃女說:「我哪有行駛什麼…用電話,看一下而已」,但黃女辯稱只有「看一下時間」,與罰單記載的違規事實「汽車駕駛人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不同,而臨停紅線時車輛也是穩妥靜止狀態,也不符合「行駛道路」要件,法官因此認定罰單有違誤,判決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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