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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公車輛暫停警備車格遭檢舉 警沒意見但法官判罰

2019/11/14 13:12 文/記者楊政郡    圖片來源/擷取自 Google

「檢舉魔人」連民眾暫停警備車格都檢舉!中市柯男說他到育才所洽公,前後約三分鐘,車子暫停警備車格被檢舉「停車車種不依規定」,裁罰 600 元,他提起行政訴訟,認為真是不通人情,他暫時停車還向值班員警告知一聲,值班員警沒意見,卻是民眾來檢舉,台中地院行政法庭法官認為,民眾檢舉無誤還是要罰。

育才派出所外警備車停車格。(取自Google)

判決書指出,柯男今年元月 24 日下午 2 時許,到二分局育才所洽公(領取通知文件),臨時把車停在警備車停車格,還向值班員警告知,但進所後承辦人不在所內,他立即離去了,前後應該約三分鐘。

但卻收到「停車車種不依規定」裁罰 600 元。柯男說將車輛暫停於警備車格,時間短暫又不致影響警備車停車(照片顯示前方即尚有一空的警備車格),周遭並無人車因系爭車輛而遭受阻擋,道路暢通並無擁擠人車,違規時間亦非巔峰時段,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之程度,被罰得很不甘心。

法官調查,原告亦已離開駕駛座,停車不符合「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及「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之要件,而非屬「臨時停車」情形,而民眾拍照告發,確有「停車車種不依規定」等情形。

柯男的違規情形確實輕微,員警能不能通融免罰?依交通法規:「深夜時段(零至 6 時)停車,有本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之情形。但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可知舉發員警就深夜時段之違規停車事實,具有免予舉發裁量權,然本件違規並非發生於深夜時段,且係因民眾檢具事證檢舉,雖然苛刻但還是依法舉發無誤,柯男請求撤銷罰單無理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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