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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秒內被檢舉 2 次!他「未全程打方向燈」慘收 4200 元罰單

2021/01/20 18:11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

彰化縣北斗鎮一林姓男子,日前行駛福興鄉員大排平面道路,在變換車道時有打方向燈,但車子未完全進入隔壁車道即停止閃爍,這一幕被車後檢舉人目擊尾隨其後,50 秒後上西濱快速道路,同樣情況再發生,「不到 1 公里,45 秒內檢舉 2 次」,林男因「未全程打方向燈」,慘挨罰 4200 元,他打算申訴,也指控檢舉人游走法規灰色地帶賺飽荷包,卻苦了駕駛人。

林男在員大排平面道路行駛,有打方向燈,還是被開單,只因最後 0.1 秒停止閃爍。(記者顏宏駿攝)

林男昨天(19 日)1 次收到 2 張罰單,當場傻眼,因為 2 張違規的時間都在 12 月 8 日上午 7 時 30 分,附件照片顯示,員大排道路的時間是 7 時 30 分 03 秒,西濱則是 7 時 30 分 46 秒,2 者相差 43 秒,警方特別用紅圈標示「未全程打方向燈」,而罰單上的違規理由各有不同,行駛員大排這張,違規理由為「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道安條例第 42 項)罰 1200 元」,西濱則是「行駛快速道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道安條例第 33 條第 1 項第 4 款),罰 3000 元」。

林男表示,若他因未打方向燈而被罰,他「心服口服」,問題是 2 次他都有打方向燈,只是車身進入車道最後「0.1 秒」就切掉閃燈,「這是我的疏失」,如此疏失竟然要面對 2 張共 4200 元的罰單,實在有違交通裁罰的「比例原則」。

林男不到 45 秒被開 2 張罰單,兩張違規時間一樣,地點接近。(記者顏宏駿翻攝)

林男指出,當天,2 次違規樣態都一樣,卻能衍生 2 張罰單,兩地相距不到 1 公里,時間不到 45 秒,「這不是檢舉魔人,什麼是檢舉魔人?」而承辦的警員竟然都不過濾,若裁罰都成立,形同讓「檢舉魔人」鑽法律的灰色地帶、肆意橫行,四處尋找「未全程打方向燈」之駕駛人,肥了自己荷包,卻苦了老百姓。

他說,根據內政部的公告,該部針對「檢舉魔人」一再檢舉駕駛人「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已於去年 8 月召開會議討論道安條例 85 條之 1 的修正案,會中增列「以一行為持續(例如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得違規地點相距 6 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距 6 公里分鐘以上、行經 1 個路口以上,始得連續舉發。檢舉人自己未遵守規定,形同以「法律漏洞」四處檢舉他人,他將與律師研究,到法院控告該名檢舉人,讓「檢舉魔人」現身,讓社會公評。

警方表示,上述連續違法、連續罰,6 公里、6 分鐘內為限,係針對「超速 」而修法,若檢舉人針對「為依規定變換車道」連續檢舉,他們仍要處理,就算檢舉人一路尾隨檢舉上百次,他們也必須處理,「這是依法行政」;另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才完成,該案當事人確有違法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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