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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拍照測速離警告牌逾 300 公尺 他告贏免罰 1600 元

2019/05/27 08:45 文/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

徐姓男子向高雄地院主張去年 7 月開車行經高雄鳳山區,超速 16 公里收到紅單罰 1600 元,但員警當時取締位置距「警告牌」超過 300 公尺,不符合法定距離,高雄地院認為主張有理,撤銷原判改為免罰,仍可上訴。

警拍照測速離警告牌逾 300 公尺,1600 元罰單聲明異議勝訴免罰,照片與新聞事件無關。(記者黃良傑攝)

判決書指出,徐男於去年 7 月間開車經鳳山區臨海路往北,限速 50 公里路段,他的時速卻達 66 公里,被高市警局交通大隊測得超速 16 公里,逕行舉發,徐不服,交通局裁罰仍開出 1600 元罰單,並記違規點數 1 點,徐聲明異議請求撤銷罰單,指當時員警取締測速時,距離警告牌超過 300 公尺,違反法定要「明顯標示」的距離。

交通局答覆徐被拍到超速的位置,距離警告牌 204 公尺,仍有超速違規事實;但法官認為,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超速逕行舉發,「採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 100 公尺至 300 公尺明顯標示」,縱然徐姓男子有超速事實,但警方的程序違法,撤銷罰單改為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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