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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省停車費併排臨停 警方一查從罰 600 元改罰 2400 元

2019/12/04 17:30 文/記者方志賢

鄭姓女子將車子併排違停而遭檢舉,被警方以「併排臨時停車」開罰 600 元,但她不服申訴,警發現她違停時間 3 分鐘以上,將原罰單改為「併排停車」罰 2400 元。(記者方志賢翻攝)

高雄市一名鄭姓女子疑為省停車費,路邊尚有收費車位,仍將車子併排違停而遭檢舉,被警方以「併排臨時停車」開罰 600 元,但鄭女不服提出申訴,警再次檢視檢舉影片,發現她違停時間 3 分鐘以上,將原罰單改為「併排停車」罰 2400 元。

今年 8 月上旬,一名 50 多歲鄭姓女子將汽車停在三民區河堤路,疑似為省停車費用,路邊雖有收費停車位,仍將車子併排違停在 2 部停於停車格內車輛的左側,而被民眾錄影檢舉,警方收到檢舉照片後,以「併排臨時停車」開罰 600 元。

鄭女收到罰單後,於 10 月 3 日向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中心提出申訴,辯稱她是要讓車上乘客下車,且對當地路況不熟,並非刻意「併排臨時停車」,請警方查明事實。

警方受理後,再次檢視民眾提供的檢舉影片,發現該車併排停車時間長達 3 分鐘以上,所以應該是舉發「併排停車」而非「併排臨時停車」。

警方隨即以更正通知書通知車主,將原罰單改為「併排停車」罰 2400 元。鄭女收到通知書後於 11 月 6 日再次提出申訴,堅稱該車當時是臨時暫停,且駕駛人還在車上,請警察維持原「併排臨時停車」罰 600 元就好,不過警察最後也只能依法舉發。

三民二分局交通組組長劉易鑫表示,「臨時停車」依規定,是指車輛停止時間未滿 3 分鐘,保持立即行駛的狀態。這名駕駛人違規併排停車時間已逾 3 分鐘,即便駕駛人仍在車上,不能算是「臨時停車」。

劉易鑫說,併排違停阻礙道路行車動線,易使其他用路人因視線受阻變更車道,而造成車禍發生,因此具有相當危險性,駕駛人不能不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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