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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通行費逾期未繳 女車主吃上 166 張罰單

2020/08/21 15:37 文/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

苗栗縣陳姓女子名下的自小客車,有多達 166 筆國道通行費計 1 萬多元,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被開 166 張紅單、每張 300 元,共罰 4 萬 9800 元;她提行政訴訟,主張因工作未居住在車籍戶籍地,且積欠通行費事後已補繳,盼法官網開一面。不過,法官認為,監理機關提供車主有增設居住所或就業處地址事項,陳女縱非故意也難認無過失,理應自負其責。

高速公路局業務組執行科表示,對於國道通行費,除可儲值,現也有提供自動轉帳設定服務,還享有優惠,呼籲用路人多多利用,以免因忙碌或疏忽忘了繳納而被罰。

陳女名下的自小客車,有多達 166 筆國道通行費計 1 萬多元,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被開 166 張紅單。(記者彭健禮攝)

陳女名下的自小客車,於 2018 年 3 月到 2019 年 5 月間,多次行駛往來於新竹、苗栗地區國道路段,計有 166 筆、1 萬多元的通行費經催繳未能於期限內補繳;高公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舉發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者,處以 300 元罰鍰,並追繳欠費。

陳女陸續收到這 166 張罰單,共被罰 4 萬 9800 元,不服提行政訴訟。她主張,因工作因素搬離車籍戶籍地,也沒有收到遠通電收的電話簡訊通知,事後也將積欠的通行費繳清,絕非惡意逃避或歸避責任,盼法官能撤銷罰單。 

但法官認為,交通部公路總局基於便民原則,已訂定「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輛車籍及駕駛人駕籍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作業注意事項」,因應車主、駕駛人之需要,准予車主、駕駛人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籍及駕籍檔中增列通信地址,以利公路監理機關各項通知單之寄達。

法官認為,縱陳女所稱因工作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址,仍負有向公路監理機關申報其送達處所之義務,否則事實上遷徙居住地址,又不辦理異動,也未申報送達處所,監理機關又何能知悉陳女實際居住處所或其他聯絡方式,自僅能就當時之設籍地址送達文書。

法官調查,本案的裁決書及相關高速公路通行費催繳通知單、舉發通知單,都依規定送達,並無不法。然陳女已明知現居地址有異卻不向相關單位辦理變更,縱非故意亦難認其無過失,理應自負其責,駁回陳女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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