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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傳新規「下雨天沒開車頭燈挨罰」?查核中心:既有規定

2020/09/25 02:35 文/即時新聞綜合報導

近期社群軟體及通訊軟體流傳「下雨天沒開車頭燈,109 年 6 月 30 日才修正,要罰 1200 元」,但實際上「下雨天未開車頭燈」罰則為既有規定,並非新修正的規定,因此該訊息為「部份錯誤」。

近期通訊軟體及社群媒體流傳一張「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罰單照片,並聲稱「有開車的同學請注意,有人接到一張檢舉的紅單,罰金 1200 元,打電話去問是哪裡有違規,原來是下雨天要開車頭燈,109 年 6 月 30 日才修正~中獎」。

近期社群軟體及通訊軟體流傳「下雨天沒開車頭燈,109 年 6 月 30 日才修正,要罰 1200 元」,但實際上「下雨天未開車頭燈」罰則為既有規定,並非新修正的規定,因此該訊息為「部份錯誤」。(圖取自「台灣事實查核中心」臉書粉專)

由於該傳言配圖為新北市警察局林口分局所開出之罰單,因此查核中心致電諮詢,得知該罰單為真實罰單,此罰單用路人接獲《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2 條罰則,主要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9 條規定。

經查核中心詢問台北市警察局交通大隊執法組組長王均後,得知「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9 條規定,汽車行駛時如果是夜間或是遇到濃霧、雨、雪或天色昏暗時,要開亮頭燈(車頭燈),不然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2 條,罰鍰 1200 元至 3600 元不等。提醒駕駛人須依法使用燈光,避免交通危險」。

查核中心綜合王均說法及自行查詢後資訊指出,該傳言指稱的「下雨天開車頭燈」的相關規定及處罰條例是既有規定,在 2005 年 12 月 20 日就已做修訂,事後並未在做新修正,並不是 2020 年 6 月修正的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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