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交流道連續被檢舉 法官認有違比例原則撤銷第2張罰單
葉姓女子開車從國道 1 號下頭份交流道,於外側車道變換到出口減速車道,及由出口減速車道再變換至出口減速右側車道時,未打方向燈,被其他用路人截取行車紀錄器影像檢舉;葉女被警開 2 張罰單、各罰 3 千元。葉女不服提行政訴訟,法官審理認為,苗栗監理站就此 2 件違規行為予以連續處罰,有違比例原則,顯有過苛,判第 2 張罰單撤銷。
葉女開車從國道1號下頭份交流道,於外側車道變換到出口減速車道,及由出口減速車道再變換至出口減速右側車道時,未打方向燈,被其他用路人截取行車紀錄器影像檢舉,被連續開罰。(翻攝Google街景)
葉女於去年 8 月 24 日晚間 6 點 11 分許,開車行經國道 1 號南下 109.8 公里處,準備要下頭份交流道,結果,她於外側車道變換到減速車道時,沒有打方向燈,之後在減速車道變換到減速右側車道時,又沒有打方向燈,被其他用路人截取行車紀錄器影像後,向國道警方檢舉。
警方檢視檢舉人提供影像,發現葉女違規事實明確,依「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使用或未全程使用方向燈)」之違規行為,對葉女開出 2 張罰單,由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各裁罰 3000 元。
由於葉女 2 次違規行為,僅在短短不到 3 分鐘內,卻收到這 2 張共 6000 元的罰單,讓她十分不服氣,自認有違規,但此連續處罰不符比例原則,提行政訴訟。
法官勘驗違規影像,認警方依法開單並無違誤,但也認為行政機關執法人員雖得以連續舉發及隨同多次處罰的遏阻作用以達成行政管制之目的,但仍須符合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
法官認為,葉女於不足 3 分鐘、不到 6 公里距離內,有 2 次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違規,苗栗監理站就此 2 件違規行為予以連續處罰,有違比例原則,顯有過苛,判決第 2 張罰單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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