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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國道3分鐘內連吃3紅單 法院:裁罰過當不符比例

2021/07/31 11:38 文/記者蔡清華    圖片來源/資料照

高雄市楊姓女子去年 11 月間,開車上國道一號北上,遭民眾檢舉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在 3 分鐘內被連開 3 張罰單,合計被罰 9000 元,楊女不服向警方申訴被駁回,進而向法院申請裁決,橋頭地院行政法庭審理認定第 2、第 3 張罰單裁罰過當不符比例原則,應予撤銷。

國道變換車道未打燈,3分鐘內連吃3紅單,法院撤銷後兩單。(資料照,記者張忠義攝)

判決指出,去年 11 月 12 日 7 時 26 分至 7 時 29 分許,楊姓女子開車行駛至國道一號北上 350K、349K 時,因「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全程使用方向燈),經民眾檢具採證影片提出檢舉,由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公路警察大隊警員查明屬實後逕行舉發,連開 3 張罰單,楊女不服向警方提出陳述,經舉發機關函復查無違誤,楊女仍不服而申請裁決。

楊女主張,她匯出、入國道交流道或路肩通行時,誤認沿道路虛線行進為「順著路走」,因而未打方向燈,並非故意,且舉發機關連續舉發多次處罰,不符比例原則及逾 6 公里或 6 分鐘之法律保留規定。

裁罰單位則認為,楊女於變換車道時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有採證光碟可稽,事證明確,3 次未打方向燈之變換車道行為,是在不同時地、在不同車道線變換,影響所及為不同之用路人,應按「自然單一行為」之判斷原則,分別評價、處罰,裁罰並無不當。

法庭認為,連續舉發多次處罰,仍須符合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授權明確性,就後 2 次變換車道予以分次處罰,即屬裁罰過當而與比例原則未符,應予撤銷,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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