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邊停車打雙黃燈恐挨罰 3600 元?交通部長出面回應
交通部長陳世凱指出,針對危險警示閃燈使用方式,現行法規與民眾使用習慣有所落差,希望警方以勸導優先(新北市交通局提供)
發現路邊有停車格,準備停車時,你是打方向燈還是俗稱「雙黃燈」的危險警示閃燈?媒體報導,交通部長陳世凱指出,現行法規與民眾使用習慣有所落差,希望警方以勸導優先,並告知此燈號操作不符規定。
不少人在路邊停車時,會開啟俗稱「雙黃燈」的危險警示閃燈,然而並不符合法規,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2 條,未依規定使用燈光,可處 1,200 元到 3,600 元。當準備靠邊停車時,應依照行駛方向開啟右方向燈(或左側停車則打左方向燈),清楚告知後方車輛你的行進意圖,這才是符合法規的正確操作。
翻開汽車品牌提供的車主手冊裡,內容指出危險警示閃燈為緊急停靠於路上或路邊時所使用。(攝影:記者陳英傑)
翻開汽車品牌提供的車主手冊裡,內容指出危險警示閃燈為緊急停靠於路上或路邊時所使用,車輛故障、發生事故、突發狀況需緊急停靠,危險警示閃燈能夠警告其他駕駛人,車主的汽車會構成交通危險,經過時必須格外留意。當危險警示閃燈開啟時,方向燈將無法運作。
交通部長陳世凱指出,台灣的燈號使用與各國相同,但駕駛使用習慣與法規有落差,難以記熟小細節的情況下,會建議警方先以勸導為主,讓駕駛理解正確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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