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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行經國道 副駕駛乘客未繫安全帶、駕駛挨罰 3000 元

2020/11/22 16:40 文/記者溫于德

乘車安全帶(示意圖)

王男開車載人行經國道,後來收到一張罰單指坐在副駕駛座的乘客未繫安全帶,對他開罰 3000 元;他不服興訴主張,採證照片模糊無法認定副駕駛乘客未繫安全帶,請求徹罰。台北地院指出,副駕駛乘客若有繫安全帶,應可從衣服上看見安全帶輪廓,但採證照片看不出輪廓,因此判王敗訴。可上訴。

今年 2 月 29 日下午 2 時許,王行經國道 1 號南下 16.5 公里時,因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前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一人)」的違規事實,他遭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裁處罰鍰 3000 元。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王主張,員警當時並未示意他靠路肩接受停車檢查,且採證照片模糊無法辨識,難以認定副駕駛乘客未繫安全帶,實際情況是副駕駛乘客因當天氣溫低,於休息時蓋上毛毯,才會遮蔽已繫上的安全帶。

裁決所抗辯,將照片放大後可見副駕駛乘客毛毯未完全包覆肩膀位置,而右肩膀又沒有安全帶痕跡或陰影,因此難認有繫安全帶,王應受罰。

北院表示,王雖主張員警並未示意靠路肩接受停車檢查,但經查,舉發員警是考量王當下高速行駛中,認為不宜攔截製單舉發,才改用科學儀器採證後逕行舉發,並無違誤。

另依採證照片並參酌王提供的毛毯照片,可見副駕駛座乘客右上肩並未被毛毯覆蓋,因此,若有繫安全帶,安全帶應由右肩向左胸至腰部以下,而副駕駛乘客當天身穿淺色衣服,應可見安全帶輪廓,卻未見到,故認定未繫安全帶,判王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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