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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士闖紅燈撞死 挨撞女駕駛判5月

2019/01/14 16:05 文/記者李立法、邱芷柔/屏東報導

黃姓女駕駛綠燈左轉,遭闖紅燈的李姓男騎士撞上,李男傷重不治,公路總局版的車禍鑑定報告認定,李男闖紅燈是主肇因,黃女無肇責,不過成大版的報告卻認為,黃女未依規定行駛至路口中心點便提早左轉,應負 5% 肇責,屏東地方法院採信,以過失致死罪判黃女 5 月徒刑。

路口綠燈左轉彎的自小客車被闖紅燈的機車撞上,騎士傷重不治。 (記者李立法翻攝)

黃女得知無法接受,她說根本無法判斷該岔路口的中心點在哪,路面也沒標清楚,且第一份鑑定報告認定她無肇責,法官依成大的鑑定報告判決,也有矛盾,不排除上訴。

42 歲黃女 2017 年 2 月 5 日晚上 10 點多,開小轎車行經屏東市和生路 3 段、大豐路與建國路三岔路口時,見號誌為綠燈便左轉欲駛進大豐路,卻被闖紅燈的 23 歲李姓騎士撞個正著,李男傷重不治,李男家屬提告,經公路總局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認為李男闖紅燈是主肇因,有綠燈路權的黃女無肇責。

不過此案轉送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鑑定,卻認為李男應負 75% 至 80% 肇責,車禍路口交通管制設計不佳為次肇因,應負 15% 至 20% 肇責,黃女未依規定行駛至路口中心點便提早左轉,應負 5% 肇責。

屏東地院合議庭認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載明,汽車於岔路口欲左轉彎時,應行駛至路口中心處左轉,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黃女車子撞擊點位在左側車頭及車側下方,顯然有未行駛至該路口中心點即提早左轉、占用來車道的違規事實。

法官認為,黃女若能行駛至路口中心點才左轉,未提前左轉、占用大豐路段來車道,從大豐路騎往建國路的李男縱然闖紅燈,也許能避開黃女的車,黃女應為李男的死亡負起過失責任,依過失致死罪處 5 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及上訴。

法界﹕責任歸屬有爭議

法界人士認為,該判決將衍生民事及國賠問題,且車禍地點是一處轉彎幅度很大的三岔路口,地面標線及相關交管設施似乎並不完善,責任歸屬有爭議,上訴也許有翻盤空間。

闖紅燈致死車禍 綠燈駕駛被判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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