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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被咬肇逃 警到場才能確保權益

2019/12/22 10:00 文/記者吳政峰

何男敗訴,產險公司不用理賠何男,還可上訴。(資料照)

基隆市警交通隊副隊長吳誌權建議,開車遇車禍,不論是否選擇和解,第一動作應先打 110,請警方到場蒐證,才能確保雙方權益,避免事後爭議。

吳誌權表示,實務上有時會看到小車禍的兩方當下和解,但返家後跟親友討論時「越想越不對」,幾天後到警局報案;如果有受傷,對方就得面臨刑法肇事逃逸罪處罰,最輕本刑 1 年起跳,就算沒受傷,還是會被開紅單,視情況裁處 1000 至 3000 元罰鍰、及吊扣駕照 1 至 3 月。

吳誌權呼籲,若駕駛人覺得事情輕微,不想叫警察,應拿出手機錄影互拍,請對方說出人、事、時、地、物、車號,並說出「和解互不追究」等語,用這種方式自保,才能減少日後挨告或遭罰的機會。

「若車子有保險,報警是唯一選擇」,吳表示,千萬不要私下和解,實務上常出現雙方自認有保車體險,互相握手各自出險,未通知警察到現場採證,事後發生保險公司不認車主私下和解協議,拒絕理賠,甚至告上法院,發動「賠後追償」訴訟。通常當事人都不是保險法規專家,私下和解的條文較簡略,常被保險公司從中挑剔而發生爭執。

至於發生自撞如何處理?吳誌權說,除非已到不得不就醫,最好仍踐行「報警」及「在現場等候」兩個動作,畢竟各家保險公司契約密度不同,還是要以最保險的方式處置,才能獲完整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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