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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僥倖!測速照相多車入鏡 仍可開罰

2020/03/09 13:57 文/記者賴筱桐

測速照相機即使有多車入鏡,仍可鎖定違規車輛紀錄開罰。(交通事件裁決處提供)

一名機車騎士日前收到超速罰單,舉證照片中有 1 輛計程車同時入鏡,機車騎士認為超速者為小黃司機,質疑測速照相機誤判,於是提起行政訴訟,結果遭法官以「無誤判之可能」駁回。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表示,法官依據警局提供的測速儀「雷達波發射範圍比對圖」作出判決,計程車雖位在測速儀的照相機攝影範圍內,但是卻不在「雷達波發射範圍」內,因此測速儀的目標是機車,鎖定機車為唯一偵測對象,並且判定超速。

裁決處統計,新北市轄管駕駛人超速違規案件(在 60 公里以內),今年 1 月有 4 萬 217 件,較去年 1 月的 4 萬 4622 件減少;另外,去年因違規超速提起申訴有 3389 件。

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0 條、43 條及 63 條規定,汽、機車駕駛人行車速度如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可處新台幣 1200 元以上、2400 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 1 點。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 60 公里,除了處新台幣 8000 元以上、2 萬 4000 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 3 點,還要吊扣汽、機車牌照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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