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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查證就開單 駕駛控警草率擾民

2020/08/19 17:50 文/記者蘇金鳳、張瑞楨

林姓駕駛批警方開單未查證太草率。(記者蘇金鳳翻攝)

台中市烏日區一名林姓駕駛 7 月底收到一張 1200 元罰單,內容是民眾檢舉行車開霧燈,未依規定使用燈光,林姓駕駛表示,檢舉人說是開霧燈,但實情卻是他是開「晝行燈」,為原廠配備,一開車晝行燈就會亮,而一般汽車必須大、小燈都開啟後才能開啟霧燈,而從檢舉照片看,大、小燈皆未開啟,霧燈根本不可能打開,警方開單都不謹慎求證嗎?

台中市警局三分局交通組長謝仁杰說,此案是民眾檢舉,由三分局轉交勤工派出所處理,但因現在車種太多,而誤判晝行燈為霧燈,車主向三分局申訴後,分局函請監理單位調查,監理單位於本月 17 日函覆為晝行燈而非霧燈,三分局已經主動函請裁決所,撤銷此一罰單結案。

交通部指出,依國外實施經驗,汽機車於白天開啟頭燈或晝行燈,至少可減少白天多車碰撞事故 5.9% 以上,如以我國 100 年機車與其他車輛相撞事故資料估算,白天開啟頭燈或晝行燈約可減少 26 人死亡、6668 人受傷。

因此為提升汽機車行車安全,交通部 104 年 5 月間發布修正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新型式機車新車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應配備晝行燈,或者發動時就會自動開啟的頭燈;其他新型式小型車新車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必須配備,新型式大型車新車自 108 年 1 月 1 日起應安裝晝行燈。

林姓駕駛認為,政府早就公告新車要裝晝行燈了,員警不更新資訊,收到檢舉照片未查證就開單,實在是非常草率。

林姓駕駛表示,他在 6 月 22 日傍晚 5 點多在南區開車,在建國路近西川一路被檢舉,他車子開了 3 年,第一次被人檢舉未依規定使用燈光。

林姓駕駛不滿的說,接到此張罰單,他除了跑車廠還得向公司請假前往監理站銷單,而監理站判別燈光準則,日行燈燈光是白色或淡黃色,位置不低於 25 公分,基本上都合格,員警的一時疏忽,卻讓他必須請假疲於奔命,警察根本草率擾民。

林姓駕駛表示,民眾檢舉他開霧燈,但卻是晝行燈,不滿警方未查證就開單。(記者蘇金鳳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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