蛇行、逼車、超速 60 公里 吊扣牌照延長至半年
為了遏止危險駕駛與噪音車,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條文修正案」,汽車駕駛人若超過最高速限 60 公里、蛇行、逼車等危險駕車,以及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吊扣汽車牌照從 3 個月延長至半年,一年內兩度違規造成汽車噪音,將吊扣駕照 6 個月。
駕駛人若超過最高速限 60 公里、蛇行、逼車等危險駕車,吊扣汽車牌照從 3 個月延長至半年。(示意圖,資料照)
條文明定,汽車駕駛人若有蛇行、行車速度超過最高速限 60 公里、逼車及驟然變換車道、在車道中驟然減速或煞車等危險駕駛行為,處 6 千元以上 2 萬 4 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若因而肇事,吊銷駕照。
若兩輛以上汽車共同危險駕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處 3 萬元以上 9 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及吊銷駕照。
上述違規行為,吊扣汽車牌照的時間從 3 個月延長至 6 個月;至於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車輛,將吊扣汽車牌照 6 個月,一年內再犯,將吊扣駕照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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