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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輕傷 政院修法「無過失逃逸」免除刑期可易科罰金

2021/04/08 23:55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

目前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均判刑 1 年以上,且「肇事」定義不清,遭大法官宣告違憲。行政院今天召開的院會通過修正「刑法」,將「肇事」規定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並區分傷害程度、行為人有無過失等情形並規定不同刑度,以符合罪責相當原則。

根據這項修法,若因交通事故輕傷,且非自己的過失而逃逸,改為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亦即可免除刑期改為只易科罰金。

行政院長蘇貞昌主持院會,通過修正刑法,交通事故輕傷,無過失逃逸可改科罰金。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舉例而言,若有人開車不小心碰到一名機車騎士,機車騎士受非常輕微擦傷,最後證明是機車騎士的過失,開車者沒有過失,依現行法律規定,開車者仍要判刑 1 年以上,很不合理。這次修改可改為可易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若是交通事故輕傷,有過失而逃逸,修法改成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 185 條之 4 規定,肇事致人死傷逃逸,法定刑均 1 年以上、7 年以下。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這次修法是為了配合司法院釋字第 777 號解釋。修正後,依行為人對於發生交通事故有無過失,以及造成被害人之傷害、重傷害、死亡不同的結果,而為不同的法定刑規定,以使罪當其罰,符合比例原則。 

法務部表示,司法院釋字第 777 號解釋,認為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情形是否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4「肇事」,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且有關刑度部分,一律以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的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的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為因應上述解釋意旨,因此修正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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