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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被吊銷駕照 他喊苦求生活仍敗訴

2021/05/24 17:00 文/記者溫于德

楊姓遊覽車駕駛酒駕被吊銷駕照4年,他雖提告訴苦如此一來將無法生活,仍被北院判決敗訴。示意圖。(資料照)

楊姓遊覽車駕駛酒駕被吊銷駕照 4 年,他向法官訴苦稱要代還父債、母親有病聘人照顧、自己還有車貸,一旦吊銷恐無法生活。台北地院行政法院告訴楊男,吊銷僅不允許以駕駛車輛方式謀生,並非喪失其他工作機會,故判決敗訴;可上訴。

去年 11 月 21 日清晨 4 時許,楊男酒後駕駛遊覽車行經北市中山區松江路與民族東路口被員警路攔查,測出酒測值為 0.23、已超標,將之移送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決所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吊銷楊男駕照,並要求 4 年內不得考照,以及應參加道安講習。

楊男承認酒駕,但藉由提告向法官訴說自己經濟不佳,包括父親生前留下一些債務將房子設定給別人,需在 3 年內還清,房子才可歸還,病痛纏身的母親坐輪椅請人照料,每月要付 3 千元,自己和朋友合作失敗還負債約 400 萬元,另遊覽車也有 1 年半的貸款要付,若真吊銷駕照 4 年,他不知如何面對未來人生,希望給予一次重生機會。

裁決所解釋,員警當下發現楊男滿臉潮紅、全身飄散酒味,在已提供杯水漱口,仍測出酒駕,依法舉發酒駕無誤;而道交條例對酒駕的規定便是「應」吊銷駕照,裁決所並無裁量空間。

北院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已明文,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15 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0.03% 以上者,不得駕車,否則應予處罰,不得以駕駛過程沒有發生任何危害或駕駛人自覺仍清醒,作為免責理由,

故裁決所依員警舉發吊銷楊男駕照 4 年,並無違誤,另吊銷駕照的處分僅限於不能以駕駛車輛方式謀生,並非喪失其他工作機會,因此楊男自不得以影響生計為由,作為減免責任的依據。

☆飲酒過量 有害健康 禁止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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