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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不該見義勇為救林志穎? 立院法制局報告分析給你聽

2022/08/20 16:10 文/記者鍾麗華

知名藝人林志穎駕駛特斯拉自撞分隔島,在路人幫助下於火燒車前死裡逃生,但民眾的見義勇為卻引發唇槍舌戰,立法院法制局說,此應適用緊急避難免責規定。(資料照)

知名藝人林志穎上月 22 日駕駛特斯拉自撞分隔島,在路人幫助下於火燒車前死裡逃生,但民眾的見義勇為卻引發唇槍舌戰,有醫師在臉書發文表示,「不確定頸椎有沒有受傷而移動病人,有事絕對被告死」,主持人小禎不滿直言「這肯定是要救的啊!怎能見死不救?」,立法院法制局說,此應適用緊急避難免責規定。

立院法制局以林志穎車禍意外為案例,進行「道路交通事故之緊急避難問題研析」。研析報告指出,林志穎駕車自撞後,因傷昏迷且車子起火燃燒,在客觀上已經產生危及生命安全之緊急危難。若無人從旁協助,昏迷的傷者顯將受困於車內遭焚致死。

此時,路人不顧火燒車危險,戮力將傷者拖出車外,顯然為避免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的行為。從權益價值上法益衡量,昏迷的傷者受困於火燒車內,對於生命危害相較於因救助過程中可能造成身體的二次傷害,顯然更為重大。換言之,生命法益優先於身體健康法益,即「優越法益原則」。攸關生命法益緊急危難之際,與頸椎有沒有受傷而可否移動病人之身體健康法益間,或可依「優越法益原則」予以衡量。

法制局指出,避難行為如為排除他人法益危難,對於緊急危難發生,其避難行為不論是否獲得該他人同意,甚或違反該他人意願,對於不過當的緊急避難行為,縱有造成該他人傷害或財物毀損,仍成立「阻卻違法的為第三人緊急避難」而不具「違法性」 。

例如,甲女因情傷跳入河中欲自殺,經路人乙男見義勇為跳入河中相救,惟甲女於載浮載沉之際,仍有意識哭喊「不要救我,讓我死」,並掙扯不讓乙男相救。此時,乙男恐因而反遭雙雙溺斃,不得已只好對準甲女之太陽穴呼個巴掌使其暈厥,始順遂將其救助上岸。從而,對於乙男的救助行為,縱構成刑法傷害罪,同時也違反甲女意願,但在緊急避難對於救助生命的法益衡量上,應無過當,而不具違法性。

法制局表示,雖現行民法、刑法已有免除相關民事及刑事責任規定,惟大部分民眾相關責任仍有疑義,為避免民眾因不必要誤解或顧慮而影響民眾伸出援手施救意願,立法院 2012 年 12 月 25 日三讀通過,於緊急醫療救護法明定免責條款,避免國人因不諳現行法令規定,畏懼伸出援手,失卻台灣人多年來見義勇為的良善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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