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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路這些「惡霸行為」 承擔的後果超乎想像!

2016/04/14 12:00 文/記者張宇諄

台灣行車糾紛層出不窮,在行車記錄器普遍安裝後,「惡意逼車」案件更是越發頻繁出現,甚至還有人亮出「傢伙」嗆聲,可別心存僥倖認為能全身而退,其後得承擔的責任相當重,除了鉅額罰鍰外,還可能得面對牢獄之災。

(圖片來源/記者黃佳琳翻攝)

根據本報報導,日前花蓮有男子不滿前方車輛右轉時擋道,在市區鳴喇叭飛車追逐,不但超車擋住去路還持空氣槍辱罵對方,最後踹車離去,過程全被行車紀錄器拍下,男子也遭移送法辦。

(圖片來源/記者王錦義翻攝)

類似事件在各地頻傳,如此「惡意逼車」行為令人髮指,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第 3 項,任意用迫近、突然變換車道和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可處 6,000~24,000 元罰鍰,並吊扣逼車者車輛牌照 3 個月,累犯則可沒入該汽車。

(圖片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另外,在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上逼車,或者突然變換車道、減速等可能導致車禍發生的行為,觸犯刑法第 185 條,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0 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最重處 10 年以下,最輕 3 年以上。

至於,不讓他人安全駕駛離開的行為,也觸及刑法 304 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0 元以下罰金」,最後也可能自食惡果。

(圖片來源/記者黃捷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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