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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吃上妨害公務罪!重要的違規拖吊原則可千萬不要忽略

2017/05/14 10:40 文/記者張振群

去年 8 月高雄一名女子違規併排停車遭警方拖吊,卻因阻止已駛離現場的拖吊車並要求放行,最後又跑到車上阻攔,並與現場員警發生爭執與拉扯,最終被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依妨害公務罪起訴。單純的違規拖吊最後卻變為妨害公務,這絕對是當事人始料未及的結果,只是關於違規拖吊,民眾知道不應該「挑戰」哪些程序嗎?

違規車輛尚未上架或已裝設輔助輪,且尚未移離原來位置時,若違規當事人已經到場,經過違規告發後,違規車輛是可以當下放行的。(本報資料照,記者黃良傑攝)

根據取締違規停車作業程序的移置保管車輛應注意事項第三項,違規車輛「尚未上架」或「已裝設輔助輪」且「尚未移離原來位置」時,違規車輛駕駛已經到場,執勤人員就應該「停止拖吊」,並請其出示駕、行照,查核無誤並交付違規駕駛「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最後請違規駕駛立即駛離現場。

但違規車輛已經「移離原來位置」,或者被「置放於拖吊車輛上」(汽機車),此時違規駕駛就不得要求現場執法人員,停止拖吊作業甚至要求放行車輛。倘若違規駕駛不願離去,甚至攔阻拖吊車回保管廠,當下員警除會再告知相關放車規定外,也會請違規駕駛至拖吊保管場依照程序辦理領車事宜,對話當下也會全程錄影或錄音。

若違規駕駛或相關民眾不願離去並意圖阻擾,加上出現謾罵、汙辱性言詞等舉動時,當下員警除再告知目前正執行公務中外,若再阻擾妨礙拖吊作業就會涉及「妨害公務」罪嫌。所以從高雄這個案例來看,拖吊車不僅已駛離違規現場,還阻撓拖吊車行駛並與現場員警發生衝突,最終依法當然被以「妨害公務」罪起訴,所付出的代價將比違規停車還要更大。

不過違規車輛若已經上架(或上車)並駛離現場,違規當事人就不能要求放車甚至阻止拖吊車行駛,若經勸導無效可依「妨害公務」罪嫌起訴。(本報資料照,記者黃良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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