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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 3 犯被「三振」求易科罰金 法官斥:心態可議

2019/11/16 14:23 文/記者王定傳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

周姓男子酒駕被判刑 6 個月,檢方查出他 5 年內 3 度酒駕,依法務部所訂的「三振條款」,不准易科罰金,發監執行;林男不服向法院聲明異議,指責檢方沒考量他家庭及工作,裁量有瑕疵,但新北地院法官認為,周男不自我約束,犯罪後以家庭及工作當藉口奢求免關的心態很可議,予以駁回。

檢警調查,去年 10 月間,在中古車行當銷售業務的周男,酒後開車上路,自撞護欄被逮,酒側值高達 0.65 毫克,法院審理後判他 6 個月徒刑;今年 10 月間,周男到檢方執行科報到時,仍打算用易科罰金了事。

不過,檢察官發現,他在 2015 及 2017 年間有 2 次酒駕判刑記錄,這次已是第 3 次,認為他根本沒有反省改過,也不愛惜自己及其他用路人的生命身體安全,易科罰金恐無法收到矯正及維持法秩序之效,因此發監執行。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周男不自我約束,犯罪後以家庭及工作當藉口奢求免關的心態很可議,予以駁回。(資料照)

周男不服向法院聲明異議,他認為,檢察官的裁量有瑕疵,因為沒考量到他是家中經濟支柱,母親又罹病須陪同就醫,且他被老闆委以重任,如果被關會造成車行重大損失及人員失業。

不過,法官認為,周男在 3 年半內 3 次酒駕,頻率甚高,前 2 次都易科罰金,仍酒駕上路,可見沒有改過,檢方裁量沒問題。

法官勸戒周男犯罪受制裁,原本就會對家庭、工作、生活產生影響,既然他明白自己身負重責大任,更應潔身自愛,勿蹈法網,他這種心存僥倖,不自我約束行為,待違法後以個人家庭、工作當藉口,奢求免關的心態實在可議,沒有保護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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