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花改禁行機車政策引發台灣交通安全協會理事林志學與 YouTuber「火花羅」羅邵華不滿,2 人一同提告撤銷禁止行駛的交通標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該交通標誌設置具有防止事故發生並保全人體健康等目的,並符合正當公共利益也未違反平等原則,判 2 人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2 人主張,蘇花改禁行機車路段指定 4 輪以上汽車專行的「遵 23」、「遵 26」,與禁止大型重型機車、自行車、機車右轉的「禁 17」交通標誌,直接限制 2 人利用大型機車、自行車、機車通行該路段,有違平等原則。
2 人也說,台 9 線(又稱東部幹線)的管制及交通標誌設置權屬於交通部,卻由交通部公路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管制該路段,還設置交通號誌禁止小型車、大客車及 12.2 公尺以下非管制大貨車以外車種車輛通行,欠缺管轄權,並不合法。
第四區養工處指出,2 人分別居住在桃園市與苗栗縣,與蘇花改全無關聯,請求撤銷交通標誌與一般受標誌規制而遭裁罰者,並進一步提起訴願的情形大相逕庭,可見 2 人僅針對新聞刊載的公共政策爭訟,並非實際上權利或法律受到損害。
北高行認為,人民對禁止標誌的行政處分若有不服,自得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救濟,因此,2 人可提起訴訟主張路權受害;但第四區養工處具有設置交通標誌權限,且交通標誌設置具有防止事故發生與保全人體健康等目的,並符合正當公共利益也未違反平等原則,判 2 人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