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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停車格 45 天才能拖吊 柯 P 大罵新規「很爛的成就」

2019/08/30 15:16 文/記者沈佩瑤台北報導

為解決「霸王車」長期占用路邊停車格或公有停車場,台北市交通局自 7 月 1 日起新法規上路,停在路邊停車格或公有停車場 30 天且都未繳費者,在張貼通知單 15 日後將拖吊。但市長柯文哲今主持交通會報,聽到總共要「45 天」才能拖走,相當不以為然,痛批局處講得興高采烈、自以為很厲害,但「我認為是很爛的成就!」不過,該案最後沒有明確結論。

台北市交通局自 7 月 1 日起新法規上路,停在路邊停車格或公有停車場 30 天且都未繳費者,在張貼通知單 15 日後將拖吊。但市長柯文哲今主持交通會報,聽到總共要「45 天」才能拖走,相當不以為然。(記者方賓照攝)

停管處報告,每日停放同一車格卻未繳費的「久停車」,如果是停車計時路段,每天至少收費 240 元,曾有單一車輛最高欠費高達 16 萬 3645 元。為嚇阻惡意積欠停車費、從源頭阻止欠費,今年北市府修正《處理妨礙道路交通車輛自治條例》,更名為《處理妨礙道路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車場車輛自治條例》。

新法 7 月 1 日起已正式執行,針對在路邊停放同一格位逾 30 日且未繳清停車費、公有路外停車場進場逾 30 日且未繳清停車費者,會先張貼「通知限期駛離」單子,15 日後仍未移走並繳清費用,就會強制拖吊。

根據統計,7 月 1 日至 8 月 6 日,張貼汽車 76 輛、機車 49 輛,共計 125 輛,拖吊數量則為 78 輛。停管處分析,張貼通知可有效提醒民眾繳納費用、儘速移置車輛,已有近 4 成車輛駛離。

雖然局處強調該方案有效嚇阻久停車問題,未來會持續辦理,柯文哲卻相當不滿意,尤其要經過 45 天才能拖吊,柯更是立刻反問局處「你滿意嗎?從頭到尾沒繳費,要 45 天才能拖吊?」

柯文哲痛罵,常常你們講得興高采烈、自以為很厲害,但不管路邊停車或是停車場,2 天、3 天沒交錢,就應該啟動處罰了,怎麼會 30 天才貼? 

柯還說,「停在路邊 45 天,真是無法無天!好像我們怕他,奇怪!45 天不繳錢才能拖走?」他直言自己無法理解,曾幾何時國家變得如此軟弱無力,政府不可以這麼沒有力量,「15 天就貼、15 天就拖走,反對的舉手?」 

對此,局處試圖解釋該法規對於久停車有明顯嚇阻效果,且當初自治條例通過時,議會對於啟動拖吊的天數也有意見。柯最後沒好氣說,「好啦算了,我每天都在適應你們」,我很討厭國家無法執行,停在路邊不繳錢,要等你 45 天?「天啊!實在是」,國家變成這樣!這叫價值。要跟你說的是,你認為很好,我認為很爛,你認為 45 天可以拖走是很好的成就,我認為是很爛的成就,這我要讓你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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