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市 1 位綽號「阿文」的民眾,前往北部遊玩返家後,突然收到國道警察寄來的 1 張紅單,原以為是自己開車不小心超速被罰,怎料,打開信封紅單上竟寫著「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 53.5 公尺」才被開罰 3000 元,當下傻眼、無言又憤怒地將罰單 PO 上網,希望大家評評理,政府如此搶人民血汗錢,未免也搶得太兇﹗
「阿文」在南投地方群組道出自己的苦水及一堆疑慮,包括「我又沒有尺,怎麼知道 53.5 公尺是多遠 ? 如果左右有車插入我的車道,這樣也算違規 ? 若是定速行駛,前車突然慢下來,我也算違規 ?」,盼高人指點,有的網友為他抱屈,鼓勵他向監理單位提出異議,以捍衛本身權益,有的則說,既然法律有明文規定,也只能乖乖繳交罰款。
公路總局南投監理站指出,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小型車應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的計算方式,係「速度除以 2」;大型車則是「速度減 20」,2 者都是以公尺為單位。
以該案而言,紅單載明「阿文」當時駕駛自小客車返回南投住家,行經苗栗路段的車速為 107 公里,依上述算法,安全距離便是 53.5 公尺,且高速公路車道之間都劃有白線,每條白線之間距離約 10 公尺,駕駛朋友若據此作為行車原則,相信就算沒有任何丈量工具,也能保持應有的安全距離,免於被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