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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 條款今取締 轉型考小黃暫不罰

2019-10-06
文/記者鄭瑋奇 

Uber 代僱駕駛曾赴交通部抗議。(資料照,記者鄭瑋奇攝)

俗稱 Uber 條款的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103-1 條,經過 4 個月緩衝期,今日將正式開始取締;交通部長林佳龍表示,交通部已針對 103-1 條補充公告,報考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考試者有輔導期,開罰期限可延長至 10 月底。

有意轉型的 Uber 駕駛,業者須於 11 月 5 日前提報「小客車租賃業代為駕駛之駕駛人輔導轉型為計程車駕駛人輔導清冊」,內容應包含姓名、職業駕駛執照證號、駕駛人計程車執業登記證報考情形等資料。交通部表示,被取締者會先留存紀錄,11 月 5 日後核對輔導清冊名單,被取締的車輛,若未在輔導清冊中就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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