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姓車主因車停放在紅線上挨罰 600 元,他不服,興訟主張:「車被人移置前方 5 公尺處紅線外」,撤銷應罰單。台北地院認為,趙男未提出證據證明遭人移車,判他敗訴。可上訴。
今年 3 月 15 日晚間 9 時許,趙男所有汽車停放在北市瑞安街 264 巷與瑞安街口處之劃設有紅線道路,遭民眾拍照檢舉。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事後對趙男裁罰 600 元。
趙男不服,興訟主張,他當晚將車停放在自宅大門前右側牆基,該處並未繪製紅線,但隔天發現車被人移置前方 5 公尺處紅線外,因此罰單應撤銷。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抗辯,趙男停放車輛的路段繪有禁止臨時停線之紅色實線,且紅線上的紅漆清晰可見,一般人可依肉眼觀之,才會對趙男開罰,否則趙男應為積極舉證遭人移車。
北院認為,趙男僅強調「移置於紅線外並於夜間 10 時隨即檢舉顯為惡意為之」,卻完全未提出任何積極證據或證據方法供調查主張真偽,故判趙男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