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姓男子遭警方攔查,因累犯遭罰款 9 萬、吊照。蔡不服提告,警察未給他礦泉水漱口,也未全程錄影蒐證。基隆地院要求警方提供證據佐證,警方卻以密錄器記憶卡滿了,檔案遭覆蓋,無法提供,法官據此認定警員執行酒測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判決撤銷原處分,蔡不用受罰。
判決指出,蔡姓男子去年 4 月某日傍晚 5 點,騎機車行經基隆市行經基隆市七堵區千祥橋、堵南街口時,被警方攔查酒測,酒測值為 0.19 毫克,當場收到罰單;蔡向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申訴,交裁處認定他確實酒駕,並以他 5 年內二度酒駕,裁罰 9 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蔡不服提告指,警方當時未給礦泉水漱口,等酒測器到的時候拿杯水給他喝,喝完水也未讓他休息 15 分鐘直接酒測,他接受酒測過程,警方也未依交通法規規定全程錄影。
取締警方解釋,警方當場有給蔡礦泉水漱口,並休息 15 分鐘後始實施酒測,執行酒測過程皆依法定程序處理,唯現場蒐證使用的密錄器因記憶卡滿了,檔案已遭覆蓋,所以無法提供。
判決指出,為避免發生酒測程序之爭執與爭議,違反道路交通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9 之 2 條明定,警員執行酒測時應全程錄影蒐證。
警方無法提供蒐證影像,佐證確實有全程連續錄影,法院自無從審究警方的酒測程序是否符合正當程序,據此認定警員執行酒測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蔡不用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