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男開車到台中,行駛中彰快速道路限速 80 公里,他開 93 公里被拍照開罰,他竟在 14 個月後才收到裁罰通知單,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市裁決所辯稱已公示送達完成,法官打臉指出,裁決所在前年 11 月 22 日才完成法定公示送達,也已逾法令強制規定 3 個月期限必須送達裁罰通知單給當事人,該罰單 4500 元應撤銷。
台中地院行政法庭指出,台北市徐男 2017 年 8 月 10 日開車到台中市,行駛在中彰快速道路上,速限 80 公里他開 93 公里,被照相開罰 3000 元(逾期未繳累計至 4500 元),但是徐男竟在 2018 年 10 月 9 日才收到裁決通知書,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批評並驚訝行政怠惰至此。
法官調查發現,台北裁決所第一次投遞裁決通知書到徐男原戶籍地,無人領取退回,第二次投遞車籍地址,也是查無此人退回,同年 11 月 2 日辦理公示送達,如逾 20 日未領取視同送達,但法官發現 11 月 2 日辦理送達,11 月 22 日才完成送達。
法官認為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規行為成立之日起 3 個月內,裁決通知書必須作成並送達當事人,如逾 3 個月即不得再行舉發。
法官說交通違規行為成立,7 日內要完成確認,3 個月內要將舉發、裁決通知書寄送給當事人完成,逾期就不必再罰,徐男罰單應該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