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又再發生國道散落物掉落或飛散,影響行車安全的事件。雖然在這台灣國道高速公路已非新聞,但卻一再突顯出部分用路人危機意識不足問題。因為高速公路的行車速度比一般道路快,駕駛若撞擊路上掉落物或閃避飛越而來的異物,危險性都比一般情況高出許多,甚至若反應過度更會造成嚴重車禍。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貨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裝載物品應嚴密覆蓋並捆紮牢固,重點是不可超出車廂高度。違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處駕駛人新台幣 3,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若是一般轎車更不可以將貨物綑綁在車頂,以免發生危險。
同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也提到,汽車裝載時若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以及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的同時,則可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 3,000 元以上 9,000 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欲承載物品行走國道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貨車駕駛不僅要謹記物品綑綁安全,避免高速行駛時散落影響後方用路安全外。一般轎車駕駛也不應該貪圖方便,就將貨品簡單固定在車頂,若發生意外不僅要先受罰,嚴重導致後方車禍相關損失也需一併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