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案」,未來駕駛人遇警察「拒檢逃逸」者,罰則將從新台幣 3000 元至 6000 元,提高為 1 萬元至 3 萬元罰鍰、吊扣駕照 6 個月,累犯除直接開罰 3 萬元,也吊扣駕照 1 年。
由於現行「道交條例」針對「拒檢逃逸」罰則僅為 3000 元至 6000 元罰鍰,導致不少違法、違規的駕駛人,為規避查緝及所犯之法規較高之罰則,寧鋌而走險選擇加速逃逸,常導致執法人員或無辜民眾的生命安全遭受威脅。
據統計,交通違規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受檢逃逸者,前年高達 9544 件,去年也有 8134 件,顯示立法加重處罰已迫在眉睫;為此,立法院今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案」,將拒檢逃逸罰鍰提高至 1 萬至 3 萬元。
三讀條文規定,違反交通規則之駕駛人,在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也處以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駕照 6 個月;對於累犯,則直接開罰 3 萬元、吊扣駕照 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