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姓男子在速限 70 公里的省道飆速 141 公里,超速 71 公里,被重罰 8000 元並吊扣車牌 3 個月,阮男認為該處分屬封建思想,汽車閒置 3 個月會生鏽,不如吊扣駕照來得直接,提告請求撤銷扣牌處分,法官無法認同,駁回請求,可上訴。
阮男去年 7 月間被警方拍下以時速 141 公里速度行駛在省道台 27 線,違規超速達 71 公里,警方除對阮男祭出 8000 元罰單,並對該汽車吊扣牌照 3 個月。
阮男認為吊扣牌照是對汽車所有權人的連坐處分,思想過於封建,汽車扣牌無法上路,容易生鏽及遭竊,違背物盡其用的道理,他還是可以開車上路,違規超速與扣牌處罰有不當連結情形,不如吊扣行為人駕照來得直接,遂請求法院撤銷扣牌處分。
高雄區監理所主張,超速 60 公里以上違規駕駛行為,實已趨近刑罰公共危險情節,惡性不低,除對駕駛人課與罰鍰,施予扣牌處分也能讓汽車所有人對車輛的保管及使用有所警惕,阮男所辯不足採;屏東地院認為阮男訴求無理,駁回請求。
成為粉絲,看更多汽車情報->《自由時報汽車頻道粉絲團》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