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假出遊玩,許多遊樂區或是國道休息站都會湧入大批人潮,也讓停車變得困難許多,有的人就會先下車去搶佔停車位,即使自家車還沒開過來,別輛車已經準備好停車,卻依然死命不讓開,這樣佔車位的行為可能會因此吃上罰單。
由於為了爭搶車位,用人身佔車位的民眾不讓開,也讓其他車無法停車,嚴重的甚至造成衝突,導致掛彩。以人身佔據車位的行為,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可處新臺幣 300 元罰鍰。
有些民眾甚至還用工具來當作佔位方式,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 1,200 元以上 2,400 元以下罰鍰。
不過以上處罰條例僅適在公用停車場,若是私人停車場如賣場、百貨公司等,無法用公權力來處理,必須根據該私人停車場的停車管理辦法來處理。
若人身佔車位的民眾堅持不讓開,已準備停車的車主也不能去辱罵或故意倒車,強迫對方離開,若對方因此受傷,反而會吃上傷害罪名或辱罵的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