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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停紅線吃罰單 法官聽他這樣說判免繳 900 元

2018-03-26
文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 

1 位民眾過去被警方錄影舉發在禁止臨時停車處違規停車,吃上 900 元罰單,經申訴無效後,民眾向法院繳納 300 元裁判費提起行政訴訟,審理時法官綜合民眾說詞與警方提供之錄影證據,判決撤銷原處分。

1 位民眾過去被警方錄影舉發在禁止臨時停車處違規停車,吃上 900 元罰單,圖與新聞無關。(資料照)

根據《聯合新聞網》報導,基隆地方法院法官查閱原告說詞發現,原告認為當時自己行駛於新北市當地道路右側,車子既無熄火且人就坐在駕駛座上,不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違規停車」,因此不應被員警開出 900 元罰單。

法官指出,臨時停車可依上述法規開罰 600 元至 1200 元罰鍰,但原告當時開啟車尾警示燈且在道路右側停車不到 1 分鐘,不符合停車須滿 3 分鐘,且車輛不為立即行駛狀態的要件,此應屬同法第 3 款之「臨時停車」,可罰 300 元至 600 元罰鍰,員警開出 900 元不符法官認定,因此原處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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