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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上國道遭檢舉違規連吃 9 罰單 6 分鐘 6 張 +46 秒 3 張

2021/11/05 06:41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

陳男開車上國道卻被後方駕駛連續檢舉違規變換車道,連吃 9 張罰單,挨罰 2 萬 7 千元,前 6 張違規時間相差不到 6 分鐘,後 3 張更是在 46 秒內開出,陳男認為違反比例原則,提告撤單,屏東地院審理後撤銷其中 7 張罰單,幫陳男省下 2 萬 1 千元罰金,可上訴。

陳男開車上 3 號國道被後方駕駛連續檢舉違規,連吃 9 張罰單。示意照。(記者李立法攝)

陳男今年元旦開車上 3 號國道被後方駕駛連續檢舉違規,國道警察局總共開出 9 張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變換車道的罰單,各罰 3 千元,陳男發現前 6 張罰單在 13 時 9 分 40 秒至 13 時 15 分 35 秒開出,前後違規時間相差不到 6 分鐘,距離約 11.5 公里,後 3 張罰單在 13 時 23 分 25 秒至 13 時 24 分 11 秒開出,前後僅 46 秒,距離約 2 公里。

陳男主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違規地點相距未達 6 公里、違規時間相隔未達 6 分鐘或未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不得連續舉發;原處分過於密集,嚴重違反比例原則,應撤銷。 

警方認為陳男各違規行為,雖相隔時間不久,卻是在不同情狀下及不同時、地所為,各次變換車道時,前後方或相鄰車道分別有不同車輛行駛中,對不同用路人行車安全構成危害,自應分別處罰。

屏東地院認為陳男所犯屬同類型違規行為,原處分過於密集,已違反憲法所規定的比例原則,前 6 張罰單違規時間相差不到 6 分鐘,根據處罰條例規定,應撤銷後 5 張罰單,另外的 3 張罰單也應銷撤後面 2 張,9 張罰單中,法官判 7 張免罰,其餘開罰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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